律师解析:当各方协议当事人均发生违约行为时,若所缔结的债款所指向的标的物及其质量规格相一致,或是经由各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的局面,那么这类违约所带来的债项是能够进行抵销处理的。 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主体间存在多重债务关系,且所涉标的物及其质量规格都能保持一致的话,任一一方均可自主决定将自身所负担的债务与对方所处即将到期的债务进行抵销处理。 当然了,以下情况则不在抵销的范围内:债务性质本身的特性; 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以及法律明文规定的禁止抵销之情形。 至于在何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利行使这种抵销权呢?他们需要向对方发出关于申请抵销的通知,一旦通知抵达对方,便立即生效。 必须要注意的是,抵销行为是不能附加任何前提条件或期限性质的要求的。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